第一条) 当事人:
卖方/提供方:CELALOĞLU GROUP TURİZM VE SAĞLIK HİZMETLERİ LTD ŞTİ。
地址:伊斯坦布尔KOCATEPE MAH. LAMARTİN CAD. NO:40/3
电话:0212 906 34 61
买方: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第二条) 协议的主题:
本远程销售合同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和《远程合同条例》制定的。双方在此同意并声明他们知道并理解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条例》在本协议下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的主题是确定双方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和《远程合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涉及买方在网站“ticketguide.com.tr”上电子订购卖方的商品/服务。签署本协议并不妨碍双方分别与ticketguide.com.tr签订的会员协议的执行,双方在此同意并声明,ticketguide.com.tr在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服务销售中不以任何方式成为当事方,并且对履行本协议下双方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承诺。
第三条) 产品/服务信息及条款:
使用的产品/服务性质如下。
产品/服务名称:‘*****’
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 TL付款)
数量:*****
预付款(包括增值税):***** TL
第四条) 交付方式:
交付地址:*****
送达人员:*****
机构/公司名称:*****
发票地址:*****
第五条) 有效期:
对买方提供的与该合同主题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承诺仅在促销有效日期内有效,并警告卖方在促销的有效期过后不受本合同中提供的信息和承诺的约束。
第六条) 一般条款:
6.1. 本远程销售合同的当事方为买方和卖方,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归属于双方;双方接受、声明并承诺
CELALOĞLU GROUP TURİZM VE SAĞLIK HİZMETLERİ LTD ŞTİ.不是本合同的当事方,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自买方电子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6.2.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已阅读并理解第3条中规定的有关产品/服务的特征和销售条件的所有信息,并已对购买该产品/服务给予了必要的批准。
6.3. 卖方负责按订单中规定的特征在安全完整的情况下交付该远程销售合同主题的产品/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保修文件和用户手册(如有)。
6.4. 为了交付合同主题的产品/服务,必须电子确认初步信息表和本远程销售合同,并且必须使用买方选择的支付方式支付产品/服务的价格。如果因任何原因未在银行记录中支付或撤销产品/服务的价格,卖方将被视为解除交付产品/服务的义务。
6.6. 买方和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本远程销售合同开头提到的通信地址为有效通知地址,所有对该地址的通知将被视为有效。
6.7. 卖方不因使用用于下订单的网站www.ticketguide.com.tr而对买方收取额外费用。
6.8. 不满18岁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成年人不得向卖方购买。
第七条) 撤回权:
买方有权在收到凭证或签署合同之日起十四天内无须说明理由撤回合同,可以通过文本形式(例如信件或电子邮件)或通过退回凭证或拒绝凭证,除非本远程销售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我们承诺在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退款,并取回凭证。若凭证(机会)在到期之前未使用,即无法享受该机会/服务,不会进行取消或退款。机会过期后,卖方将获得额外3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若卖方愿意,可以用过期凭证代码提供机会/服务,如果在此期间未使用该机会/服务,则视为您已享受该机会/服务,我们将向您开具发票。
第八条) 无法行使撤回权的产品/服务:
a) 商品或服务合同的价格根据金融市场的波动而变化,并不在卖方或提供方的控制之下。
b) 根据消费者的愿望或个人需求准备的商品合同。
c) 易腐商品或可能过期的商品的交付合同。
ç) 交付后其保护元素如包装、胶带、密封、包装被打开的商品的交付合同;其退回不符合健康和卫生要求的商品的交付合同。
d) 在交货后与其他产品混合的商品合同,由于其性质无法分开。
e) 在交货后,包装、胶带、密封、包裹等保护元素被打开的书籍、数字内容和计算机耗材的交付合同。
f) 交付的定期出版物(如报纸和杂志),除非根据订阅合同提供。
g) 必须在特定日期或期间进行的住宿、货物运输、汽车租赁、食品供应和娱乐或休闲利用的合同。
ğ) 在电子媒体上即时执行的服务合同或瞬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合同。
h) 在撤回权利期限到期之前,消费者同意开始履行的服务合同。
第九条) 受权法院:
因本远程销售合同的实施而产生的争议,由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所在地或买方住所地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消费者法院,按每年由海关和贸易部公布的货币限额管辖。
本远程销售合同经双方电子阅读、接受并确认。未在本远程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事项,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通知与证据协议:
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通信应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法律中列出的强制性情况除外。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卖方和ticketguide.com.tr的正式账簿和商业记录及其在自有数据库和服务器中保存的电子信息和计算机记录将构成在该协议中可能引起争议的有约束力、确定性和独占性证据,并且本条款是《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意义上的证据合同。
第十一条) 执行:
本协议由双方浏览并签署,形成11(十一)条款,并于*****生效,由买方电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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